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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杭州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 06- 19 13: 12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政局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起草了《杭州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6月27日前反馈至我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处。联系人:黄安飞;电话:85166137;传真:85156096.

附件:杭州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民政局

2019年6月19日

附件: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社发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根据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和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着眼于“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着力于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力争到2020年,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有效运转,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氛围更加浓厚,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全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排查,各地应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区、县(市)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经济困难、年纪较大、生活自理能力差的老年人。应及时掌握农村留守老年人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重点排查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智、孤寡、残疾留守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覆盖情况。 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及时掌握、动态跟踪留守老年人信息,推进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工作,防范和处置留守老年人人身安全风险。有条件的行政村可配备1-2名专职助老员,建立村级助老员队伍,开展定期巡访。

(二)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家庭主体责任。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督促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提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民宿、来料加工、开展职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等技能培训,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作用,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

(四)加大农村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生活无着、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范围;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及时提供精准服务;实现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及时有效,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五)加快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农村养老服务转型升级。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发挥辐射功能,为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推进以老年食堂为重点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邻里互助的方式,重点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用餐问题。要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文化礼堂等设施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有效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的需求。要进一步提升农村的医疗服务水平,推进村级卫生服务站的建设,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及时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开展留守老年人“智慧养老”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平安防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农村留守老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和规范发展,把具备资质的农村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承接主体;加快孵化专业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各地在公益创投中要安排一定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开展,引导志愿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开展结对帮扶农村留守老年人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互助机制。不断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银龄互助、志愿帮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农村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模式。

(七)加强留守老人平安守护。深入开展送法进村(社区)活动,提高留守老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排除、化解涉及留守老人的矛盾纠纷,大力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涉及侵害留守老人案件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防止针对留守老人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留守老人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为留守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八)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组织开展“敬老月”活动。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时,要将困难留守老年人纳入重点慰问对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敬老、助老活动,引导广大公务人员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保障

(一)健全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救助职能,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依托农村文化礼堂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协调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培育和发展老年协会,维护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坚持应扶尽扶。

(二)加强资源支持,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服务、落实税费减免等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依托城乡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为留守老年人获取有关服务以及与其外出工作子女亲情交流等,搭建高效、便捷、适用的智能服务网络平台。落实老年人随迁落户政策,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务服务。

(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扬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生活知识教育,引导农村留守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督促落实赡养义务。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文明行为,营造孝老敬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