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9-001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9〕105号 | 公开日期: | 2019-12-04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19-0012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区 |
一、目的意义
孤儿等困境儿童是最弱小、最困难的社会群体,立足我市实际,按照适度普惠和分层次、分类别、分标准、分区域的“一普四分”的总体思路,建立不同类型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是关心爱护困境儿童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困境儿童发展成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儿童权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行动。
二、政策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
三、具体内容
我市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1615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经测算,2019年机构孤儿养育标准应为每人每月2428元,为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水平,决定仍维持机构孤儿每人每月2545元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36元。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要求,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儿童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儿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执行。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1、适用范围:全市。
2、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人:潘琼翼
联系电话:0571-85056508
杭州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