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9-003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9〕99号 | 公开日期: | 2019-10-12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19-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减灾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总工会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实施意见
党的十九大明确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精准扶贫基本方略,坚持保生存向保发展转变,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统筹部门资源和社会力量,构建功能完善、统筹衔接、务实管用的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体系,增加城市低收入群体收入,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实施对象
城市低收入群体为各区、县(市)城市低保(含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边缘对象(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三、任务目标
逐步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指标达到全面小康标准。
四、完善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政策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把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放在公共财政保障的优先位置。健全统一的城市低收入群体识别机制,提升基层民生保障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基层民生保障能力薄弱问题。加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就业收入豁免政策,城市低收入群体在享受低保、低边待遇期间,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第1年、第2年内取得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第3年起取得的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逐年递减;城市残疾人低收入群体按规定享受特惠政策。在增收攻坚期内,对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或低保边缘标准的对象,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或低边范围。加强低保标准增幅与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衔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改革机制,根据消费支出调整低保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能够获得救助供养服务。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作用,科学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落实医保惠民政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医疗困难救助,其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个人承担的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0%。持证人员在惠民医院或经惠民医院同意转入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有关惠民待遇。对已按规定享受各类救助后,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报后,由市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后再予以一定的救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三)实施住房救助政策。对持有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以及《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且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租金减免3种形式。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并按照以下规定减免后计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减免19.5元;持低收入证明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减免19.2元。(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四)健全就业帮扶机制。落实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鼓励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对进入人力资源市场、依靠自身条件难以实现就业的低收入人员,提供就业绿色通道,兜底保障就业。通过鼓励自主创业、用人单位招用、灵活就业等途径帮扶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生产生活困难和难题。鼓励城市低收入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支持城市低收入群体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认定活动,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通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扶持等工作举措,千方百计促进城市低收入群体就业,推动实现低收入群体就业保障更加充分的目标。加快发展非物质类民生保障服务,使城市低收入群体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勤劳致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加大教育扶持力度。完善城市低收入群体不同教育阶段的奖补或减免政策。对学前教育就读的城市低收入群体资助保教费;对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城市低收入群体资助营养餐,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全日制高中教育学校就读且有正式学籍号的城市低收入群体实施免学费、资助国家助学金政策;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城市低收入群体实施奖学金、助学金等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六)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职业培训、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电商文创就业创业、自主创业等各项补贴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深化社会力量帮扶。从助学、助能、助志、助业等各方面帮助城市低收入群体缓解和摆脱生活困境,做好对困难职工、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做细做实“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帮扶救助项目。深化“春风行动”,完善“春风行动”捐款献爱心机制,优化“娃哈哈·春风助学”“阿里巴巴·春风助医”“传化·春风助困”等救助政策,针对不同城市低收入群体,实现精准帮扶。(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五、落实增收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区、县(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理顺职能、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强化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体系化救助长效机制,促使各救助部门形成合力,创新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方法途径,推动建立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强化投入保障。坚持城乡统筹脱贫攻坚,建立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制度。推动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民生保障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办,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在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工作中,真抓实干、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建议上级在安排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时,加大激励力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低收入对象人数,结合当地城市低收入群体帮扶工作实际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基本需求,健全相关政策机制,由属地区、县(市)、街道(乡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确定内容和范围,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街道(乡镇)要落实“一户一策”,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形成更加科学的民生保障服务供给体系。
(四)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责任,加强对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开展督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开展监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通力协作,提升监督合力。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