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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18-013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18〕93号 公开日期: 2018-05-25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18-0005
有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杭州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5- 25 09: 10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巩固提升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成果,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杭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和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

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和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是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解决老年人迫切关心的就餐、医养结合问题的重要抓手,是促进老年人健康快乐幸福生活的重要载体,是民心所系,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和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上来,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大力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

(一)积极推进示范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建设。

本通知所称的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是指《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杭民发〔2017〕98号)中规定建设的老年食堂和助餐服务点。

各地要积极打造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示范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2018年,全市将重点打造100家示范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具体标准如下:

1.符合《杭州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杭州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相关要求。

2.老年食堂场地(包括厨房)面积不少于80平米,最少能容纳20名老人同时用餐;助餐服务点场地面积不少于40平米,最少能容纳15名老人同时用餐。

3.就餐区域应有明确的老年食堂标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老年人每月用餐情况上墙公示。内部布局合理,装饰温馨,并经过适老化改造,方便老人用餐,并需配备消防及应急用品。老年食堂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助餐服务点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4.根据老年人年龄、经济状况等条件设定不同的优惠幅度,鼓励各区、县(市)以全区或街道为单位建立统一的优惠标准。对经济困难老年人、高龄老人应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2018年城市社区一荤一素一般不超过10元,农村社区一荤一素一般不超过6元,之后随物价适当调节。

5.通过刷卡等形式进行电子结算,并建立数据库;条件确实不具备的农村地区也要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

6.管理规范安全。老年食堂要建成“阳光厨房”,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后厨和就餐环境保持整洁干净,无过期食品,无违法添加和非法添加,食品原料通过正常渠道采购,农村老年食堂也可通过自给自足的方式供给食品原料,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7.根据助餐服务对象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考虑到老年人饮食习惯和禁忌,做到每周都有食谱、荤素搭配、营养丰富、合理均衡,能够根据助餐服务对象意愿和需要制定个性化食谱,每个月在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显要位置预公示营养食谱不少于4种。

8.老年食堂每日就餐的居家老年人数量,城市不少于40人次,农村不少于20人次。助餐服务点每日就餐的居家老年人数量,城市不少于20人次,农村不少于10人次。

9.对辖区内行动不便的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提供配送餐服务,配有送餐人员和送餐车,配送餐情况应予以记录并公示。主城区可鼓励助老员、志愿者进行配送餐。

10.运营时间一年以上,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

11.通过第三方抽查,老人满意度达90%以上。

12.未发生过火灾、食品安全及其他责任事故。

(二)积极依托有影响力的餐饮企业开展全域或部分区域配送餐服务。

各地要积极与有影响力的餐饮企业沟通协调,强化合作,根据辖区老年人需求,选择若干有影响力的餐饮企业在全辖区范围或部分街道(乡镇)开展配送餐服务。2018年,全市要有13个区、县(市)实现有影响力的餐饮企业参与配送餐服务。

(三)积极开展全域或部分区域的互联网+配送餐服务。 

主城区依托覆盖全域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积极整合线上+线下各类餐饮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一键预约+上门送餐的服务;具备条件的县城可在部分区域利用自身已有的服务网络、科技手段、智能设备,或通过与送餐网、外卖送餐企业(社会组织)合作等多种形式,为老人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配送餐服务。

三、大力推进示范型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

示范型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整合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引入专业医疗机构等资源,在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服务基础上,重点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示范型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设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各地要根据实际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2018年,全市要建成50家示范型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具体标准如下:

(一)形式。

1.与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同址建设,共享医疗资源。

2.引进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驻照料中心,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二)服务内容。

3.医疗服务。按规定为老年人提供诊疗服务。

4.健康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血压、血脂等智能健康检测,并提供健康咨询和健康评估。

5.健康档案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或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享健康档案,建立老年人数据库,以便用于疾病治疗、慢性病预防等。

6.康复护理服务。利用康复设施对需要康复训练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定期对老年人家属开展康复护理培训。

7.卫生宣教服务。每月开展一次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健讲座或健康活动。

8.心理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服务。

9.上门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需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医生签约)建立家庭病床,开展定期上门服务。

(三)人员和设施设备要求。

10.现场至少有1名专职医生或护士或康复师(均需具备相关执业证明),负责统筹管理医养结合事务及老人日常基础诊询。每周有半天以上安排全科医生坐诊。

11.配备与所开展业务相应的专(兼)职康复医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技师等人员。

1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总建筑面积要求4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医疗康复服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13.配备相应的医疗诊治设备。

14.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康复设备。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配备脉枕、火罐等设备。

(四)其他要求。

15.工作日全天对外服务。

四、明确责任,强化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市民政局将示范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有影响力的餐饮企业配送餐服务、互联网+配送餐以及示范型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目标,并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开展督查检查指导。各地要将上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严格按照市里下达的任务指标,紧扣时间节点,在2018年10月底前高质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上述工作内容纳入养老服务工作资金补助因素分析法予以补助。各区、县(市)也要加大对上述工作的资金补助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6月30日起施行。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