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8-012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8〕280号 | 公开日期: | 2018-12-27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18-0021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区 |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政策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4. 《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分别是总则、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管理模式以及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第二部分: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明确在场所要求、会员数量和开办资金等方面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流程。
第三部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明确备案申请的条件、程序,备案变更和备案注销和备案证书管理等。
第四部分: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部分:规定文件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相关表格样式等问题。
(二)特色亮点
1.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办法》指出,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街道)或社区证明的,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可降低到15个,个人会员可降低到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可降低到20个; 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现行政策 | 《办法》实施后 | ||
单位会员数 | 30 | 单位会员数 | 15 |
个人会员数 | 50 | 个人会员数 | 20 |
单位和个人混合数 | 50 | 单位和个人混合数 | 20 |
开办资金 | 30000元 | 开办资金 | 1000元,其中枢纽型支持型10000元。 |
2. 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流程。《办法》提出,对于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政治、宗教、法律类和涉及前置审批等除外)可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后直接登记,对于社区调处类、协商议事类等社区社会组织(政治、宗教、法律类和涉及前置审批等除外)可由乡镇(街道)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登记。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杨娴
联系电话:853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