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2489524/2018-012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18〕280号 公开日期: 2018-12-27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18-0021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关于《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12- 27 09: 57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政策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4. 《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分别是总则、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管理模式以及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第二部分: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明确在场所要求、会员数量和开办资金等方面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流程。

第三部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明确备案申请的条件、程序,备案变更和备案注销和备案证书管理等。

第四部分: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部分:规定文件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相关表格样式等问题。

(二)特色亮点

1.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办法》指出,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街道)或社区证明的,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可降低到15个,个人会员可降低到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可降低到20个; 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现行政策

《办法》实施后

单位会员数

30

单位会员数

15

个人会员数

50

个人会员数

20

单位和个人混合数

50

单位和个人混合数

20

开办资金

30000元

开办资金

1000元,其中枢纽型支持型10000元。

2. 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流程。《办法》提出,对于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政治、宗教、法律类和涉及前置审批等除外)可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后直接登记,对于社区调处类、协商议事类等社区社会组织(政治、宗教、法律类和涉及前置审批等除外)可由乡镇(街道)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登记。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杨娴

联系电话:853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