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8-01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8〕236号 | 公开日期: | 2018-11-08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18-0018 |
有效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区 |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
现将《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8日
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统一规范、准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按照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罚款和(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罚款和(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五)严格按照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6〕157号)进行裁量,作出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并留存执法单位联。对填写错误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注“作废”,并填写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将拒绝签字情况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作出罚款决定的,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由执法人员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七)在二日内填写制式《当场行政处罚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连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单位联)》交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杭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备案工作。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从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裁量情节等方面调查取证,把握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并做好证据固化。
依托音像记录固化证据的,应在二日内将音像记录导出存档。
第五条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若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主要指对公民在公共场所或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民政行政机关;民政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转入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当场无法认定的;
(二)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缺失的;
(三)适用法律存在疑义的;
(四)执法人员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及时按照案卷整理规范和档案管理规定将备案手续、处罚决定、各类证据、现场记录影音、缴纳罚款证明等所有与案件有关材料归卷存档。
第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当事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模板)
2.当场行政处罚备案表
附件1
编号:00-0000X
杭州市民政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民罚简〔 〕 号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情形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 |
行政处罚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 |
裁量情况:☐从轻 ☐减轻。具体情节: |
处罚决定:☐警告☐罚款 元:☐当场收缴☐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去就近银行缴纳。 ☐不予处罚。具体原因: |
其他措施: |
告知事项:
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当场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年月日时分
执法人员签名:1.执法证号:
2 . 执法证号:
当事人确认:
1.执法人员已当场向我出示了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已向我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我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申辩意见。
3.执法人员当场向我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我提出,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此文书一式两联,此联执法单位留存,另一联当事人留存。 杭州市民政局监印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
当事人为公民的(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应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对个体工商户等取得经营证照的,应增加证照号码;有字号的,还应增加字号全称。
当事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名称、登记证书及号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违法事实栏:
参考《处罚决定书填写一览表》中的违法事实表述模式,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填写。对违法事实的关键内容要清楚、准确表述。
3.违法依据、处罚依据栏:
对照《处罚决定书填写一览表》中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进行填写。
4.裁量情况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若无的话,在从轻、减轻前面方框里划×,若有,从轻、减轻中选择其一,在前面方框划√,其他选项划×。根据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6〕157号)填写。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其他情节。
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有: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举报他人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如实反映行政机关尚不掌握的自身违法行为、其他情节。
具体情节应列出以上情节的一项或多项。
5.处罚决定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在不予处罚前面方框里划√,其他选项划×。
作出处罚决定的,在相应处罚种类方框里划√,其他选项划×。作出罚款决定的,还应选择当场收缴还是当事人自行就近银行缴纳,并相应方框内划√,其他方框内划×。
6.其他措施栏:
责令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填写。
其他措施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的,可写明具体改正内容和当场改正效果。
其他措施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应注明具体改正内容和改正期限截止日期。
7.告知事项栏:
应写明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年月日。
8.当场送达栏:
应如实、完整、精确填写。送达地点应尽可能精确到门牌号和房间号,送达时间应精确到时分,执法人员应在签名处分别签署本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
9.当事人确认栏:
确认内容:由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在相应表述前面方框内划√。不存在此种情形的,在表述前划×。注意:由于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不需要当事人提出,就可以当场收缴,应在表述前面方框内划×。
当事人签章:当事人为公民的,原则上应由本人签字。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在场的其他关系人签字(如在现场见证、受其聘请雇佣或授权委托的人员,或其配偶、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员)并由其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则上应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现场无法用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在的,可由其在场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代为签字,但应由其注明其与当事人的任职或委托关系。
应尽量固化并留存签字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工作证、身份证等)。
10.编号栏:
0000X代表序号,从1开始按顺序依次排列。处罚决定书一式两联使用同一序号。
附件2
杭州市民政局当场行政处罚备案表
案件名称 | ||||
来源方式 | 受理时间 | |||
承办机构 | 承办人 | |||
处罚情况 | ☐不予处罚。 ☐警告 ☐罚款元,☐当场收缴 ☐当事人去就近银行缴纳。 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违法依据及处罚依据裁量情节详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民罚简〔 〕 号 (编号: ) | |||
执法部门 负责人意见 | ☐拟同意备案。 ☐不同意备案,建议撤销处罚决定,请法制部门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 备案意见 | ☐同意备案。 ☐不同意备案,建议上报领导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案件名称由“当事人全称+违法涉及职权”组成。示例:“某某协会涂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案”。
2.承办机构为民政执法支队,最终备案意见由支队负责人签署。
3.经审查,不同意备案的,应上报主管领导审定。
- 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