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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18-01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18〕201号 公开日期: 2018-10-10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18-0013
有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民政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对象予以奖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10- 10 18: 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对象给予财政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地生态安葬

指遗体火化后,将骨灰选择撒江(海),或在杭州市区的经营性公墓(陵园)内实行骨灰散撒、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含壁葬、廊葬、室内葬)等不竖碑、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奖补对象

1.杭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市区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学生,驻杭部队现役军人。

3.持杭州市区有效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三、奖补标准

1.奖补对象死亡后,其家属(或指定委托人)在市区经营性公墓中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逝者骨灰的,每例给予2000元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计算)。

2.奖补对象死亡后,其家属(或指定委托人)(限2名)可免费参加杭州市民政局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举办的骨灰撒江(海)等生态安葬活动,每例给予2000元奖励。

3.萧山、余杭、富阳、临安等区已制定并出台生态节地奖补政策的,奖补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奖补范围超出本《通知》的按各自政策规定执行。

四、奖补申请程序

1.在杭州市区经营性公墓内实施生态葬的,经办人(有骨灰处置权)可在市区各经营性公墓申请生态葬业务,填写《杭州市区居民生态葬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完成安葬后,可直接减免2000元(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减免),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逝者的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原件。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为在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学生证》原件;为驻杭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

(3)逝者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2.参加骨灰撒江(海)等不保留骨灰的,经办人(有骨灰处置权)可向被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区居民生态葬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接受奖励资金的经办人本人的银行卡号(以经办人身份证申领的银行卡)。

(2)逝者的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原件。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为在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学生证》原件;为驻杭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

(3)逝者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五、奖补经费分担

1.逝者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所在学校和部队驻地等在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奖补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逝者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所在学校和部队驻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的,奖补经费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

六、奖补经费结算

1.各经营性公墓(陵园)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年度7月至当年6月底符合奖补政策的生态葬情况编制《杭州市区居民生态葬补贴资金结算清册(公墓填报)》,并附《杭州市区居民生态葬申请表》复印件,根据逝者户籍地情况分别报送至市殡葬管理所或萧山、余杭、富阳、临安等区殡葬管理所。户籍地等为主城区的,由市殡葬管理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8月底前完成审批,各区根据审批结果先行垫付,将资金拨付至各相关公墓(陵园),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2.参加骨灰撒江(海)等不保留骨灰活动的,被委托单位在完成撒江(海)等不保留骨灰活动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活动情况,编制《杭州市区居民生态葬补贴资金结算清册(撒江活动被委托单位填报)》,并附《杭州市区居民生态葬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按照逝者户籍地等分别报送至市殡葬管理所和萧山、余杭、富阳、临安等区殡葬管理所。户籍地等为主城区的,市殡葬管理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收到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各区根据审批结果先行垫付,将奖补资金拨付至预留的经办人银行卡账户,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3.户籍地等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的,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结算流程由各区自行制定。

4.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列入各级民政部门预算。

七、监督管理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公墓(陵园)应积极推出壁葬、草坪葬等多种生态葬法及惠及社会的价格策略,不得因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而擅自提高价格;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将对此项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实施生态葬困难群众予以费用补贴的通知》(杭民发〔2012〕56号)同时废止。

2.萧山、余杭、富阳、临安等地的财政体制如有调整,待调整后再行确定。

3.本通知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区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1.docx

2.杭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

        附件2.docx

3.杭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

        附件3.docx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