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24/2017-012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民发〔2017〕116号 | 公开日期: | 2017-06-23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0-2017-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区 |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全市有关社会组织:
现将《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3日
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
为做好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和《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浙民民﹝2014﹞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第三方评估、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的实地考察和初评工作。评估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第三方评估机构选取应当坚持政社分开、管评分离、公开透明、专业化评价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指导和监督,确保评估公信力。
第五条 杭州市民政局设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由7至9名委员组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在评估中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复核委员会由3至5名委员组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杭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委员会专家库,聘请评估委员会专家;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对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承办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信息采集和初评;
(六)评估委员会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或复核委员会委员应由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场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代表等专业人士组成。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首次评估,须为在杭州市民政部门登记满两个年度、上年度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参加过评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1.上年度未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2.被其它部门或权威机构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3.上年度或当年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上年度评估中因舞弊而被中止评估的;
6.相关法规或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晋级评估,对评估等级较低,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两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三)届满评估,已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的社会组织,可以进行复评,复评申报条件与首次评估相同。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二)自评报告;
(三)对照评估指标的自评打分表;
(四)根据评估材料目录清单提供的评估佐证材料;
(五)根据评估工作需要,登记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逾期提交材料的原则上不列入当年评估对象。 第十条 首次评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通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会员、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了解和确认参评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 (三)进行实地考察,查阅相关档案,与参评社会组织进行交流,当场反馈参评单位的不足和失分点。 第十一条 参评社会组织应按照要求配合评估机构主动提供评估必要的佐证材料。对于评估机构提出的问询,参评社会组织应现场解答,可以补充证明材料的,应当场提交。 第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对评估机构初评结果、流程及评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评估标准把握是否公平公正进行复核,并出具初评结果复核意见书,提交评估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接到初评结果复核意见书后召开评估意见审定会,对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评估审定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评估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关于评估工作的基本报告;
(二)听取评估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的初评情况汇报; (三)听取复核委员会对评估复核情况的汇报; (四)讨论并审议初评结果和复核结果; (五)确定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出具评审意见书,每位评估委员会委员须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市民政局及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或结束后3日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复核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同时抄送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除外)。 第十九条 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为当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最终结果。 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公示结果为当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评估等级最终结果确定后,市民政局下发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报(或公告),并按要求将评估情况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公示后最终结果撰写每个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意见书》,具体指出参评社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获得评估3A以上(含3A)等级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授予民政部统一样式的证书和牌匾;获得评估2A以下(含2A)等级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授予民政部统一样式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要求,及时汇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信息,并把4A、5A级社会组织名单推送“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列入良好信用社会组织名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总分设千分制,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分值和等级对应依次为:951分(含)以上5A级(AAAAA)、901-950分(含)4A级(AAAA)、851-900分(含)3A级(AAA)、801-850分(含)2A级(AA)、700-800分(含)1A级(A)。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评估指标、评分细则等,由杭州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规程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评估委员会委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自评和申报工作,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区、县(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杭民发〔2010〕181号)同时废止。
- 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