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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17-010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17〕103号 公开日期: 2017-11-29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17-0001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关于《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 11- 29 15: 41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6年4月,中共浙江省委印发了《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老年食堂服务全覆盖。2016年9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杭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要求到2017年底,全市社会化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达300家以上,50%以上的街道(乡镇)建有街道(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切实提高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市民政局起草了《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

2.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6〕56 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创新

(一)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五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提出到2017年底和2020年底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建设标准。对社区级照料中心和街道(乡镇)级照料中心进了明确界定,明确了街道(乡镇)级照料中心的功能,明确了街道(乡镇)级照料中心在运营主体、名称规范、规模、场所设施、安全、人员等运营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及申办流程。

第三部分:提升服务能力。一是推行实体化运营。符合条件的,应进行民办非企业的登记注册。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照料中心应不少于2人以上专职人员来管理和组织活动。二是鼓励社会化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照料中心规划、设计、建设、整体或部分托管(运营),或承接某项具体服务。三是鼓励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明确了连锁化、品牌化的要求。

第四部分:规范化建设。一是开展等级评定。街道(乡镇)级照料中心应至少达到四星级标准。二是统一服务标识。按照《杭州市民政局关于统一使用居家养老服务标识的通知》(杭民发〔2012〕103号)要求,使用统一的服务标识。三是规范收费管理。照料中心应重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各项服务收费应免费或低偿,确保照料中心的公益性。四是加强日常监管。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照料中心加强监管,

第五部分:加大扶持。一是资金补助。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养老服务重点工作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析法进行补助。二是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探索为高龄、独居、困难等老人购买日托、喘息服务等服务,积极推动专业为老社会组织从输血型向造血型的转变。

(二)特色亮点

1.明确了工作目标。《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实现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助餐服务全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均具有一种以上老年人助餐服务方式,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助餐服务体系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到2020年底,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更加安全、便利,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

2.明确了三类助餐模式。《意见》首次明确了社区老年食堂、社区助餐服务点、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三类助餐模式,突破了原有老年食堂概念,从更高层面、多元化视角来构建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并对每种模式分别制定了食品安全和服务管理规范。

3.建立了统一备案制度。2017年7月底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现存所有社区老年食堂、社区助餐服务点、为老服务送餐上门社会餐饮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和统一备案,对新建立的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及时予以备案,并实现一年一检。

4.实现信息化管理。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确实不具备的农村为老助餐企业(单位),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

5.明确社会化运营方向。鼓励社会及慈善力量参与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各区域范围内向社区助餐服务点提供配餐服务,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6.突出特殊老年人群体。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吃饭难问题,要求各地要对社区内行动不便的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进行全面摸排,积极联系为老助餐企业(单位)为其提供配送餐,帮助其解决好吃饭难问题。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吴强

联系电话:8517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