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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15-009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5-08-31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关联类型:
杭州市民政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4—2017年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 2015-08-31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民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市委《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廉洁杭州”2014—2017年实施办法》,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章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我市民政事业紧密结合、同步发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民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实现我市民政向现代大民政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

把作风建设作为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切实抓好落实。

1、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党组织从严抓党风责任

局党委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落实抓作风建设的工作职责,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把从严治党贯彻到民政的各项工作中,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局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性、讲原则,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责任主体:组织人事处(牵头处室,下同)、机关党委、办公室、驻局监察室

2、加强监督检查,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等制度的落实

加强对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贯彻落实意见和局党委具体举措,盯住重要节点,坚持问题导向,从具体问题抓起、改起,坚决防止反弹和回潮。局作风(行风)效能办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明查暗访,深入开展“公述民评”和“效能亮剑”等活动,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奢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责任主体:驻局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处

3、注重建章立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坚持以改革的办法解决滋生“四风”的深层次问题。认真总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把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的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等活动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办公用房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等制度,强化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责任主体: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处

(二)坚决有力严惩腐败

把坚决有力严惩腐败作为完善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既坚决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1、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

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严肃查办民政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从严查处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救助、城乡低保、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赠、福彩公益金等民政专项资金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处侵占惠民补贴、扶贫救灾、移民扶持等专项资金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

责任主体:驻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处及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各单位

2、完善办案机制,提升惩治腐败工作水平

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重大信访举报、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局直属单位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必须及时上报驻局纪检组。区、县(市)民政部门也应及时向驻局纪检组上报相关违纪违法情况。对局直属单位发现问题没有及时上报的,视情追究责任。实行“一案三查”制度,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当事人所在机关或直属单位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及纪委书记(纪委委员)的监督责任。

健全案件发现机制,多渠道获取案件问题线索。既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又要把处理人与教育人、挽救人结合起来,坚持抓小抓早、防微杜渐,做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真正体现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健全案件查处机制。严格查办程序、严明办案纪律。建立完善驻局纪检组与局机关纪委、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处室协作配合制度。严格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制度,确保处分执行到位。坚持以查促建,对民政系统重大和典型案件进行剖析,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责任主体:驻局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处

3、纠正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纠风工作机制。在抓好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事项、程序、过程和结果公开。各基层站所要继续推进基层站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化“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站所的日常检查和暗访力度,进一步纠正态度恶劣、办事拖拉、吃拿卡要等问题,树立民政行业新形象。

责任主体:办公室、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优抚处、直属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

(三)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加强对局系统党员干部的教育,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建立健全党员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

1、深化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中心组理论学习、“三会一课”、“三谈一述”等制度,加强对新任和轮岗交流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

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教育,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抓好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的岗位廉政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廉政电教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充分利用民政资源,组织参观革命烈士纪念馆、烈士陵园。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级领导干部每半年为局系统在职党员干部上一次廉政党课;分管局领导每年为分管的处室和单位党员干部上一次廉政党课。及时收集和剖析民政系统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例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局域网、民政刊物等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营造健康向上的反腐倡廉良好氛围。

责任主体: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办公室、驻局监察室

2、加强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1)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制定完善局系统“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基本建设和分散采购等制度,督促各责任单位抓好落实。严格执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规范资金划拨、发放程序,确保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等方面的审计制度,有计划地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责任主体:计划财务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2)严格执行党内民主集中制。遵循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坚持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重要人事调动和任免、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健全局党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制度,完善谈心谈话、任前谈话、诫勉谈话和述职述廉制度。

责任主体:组织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

(3)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工作机制,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加强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政考察和任前公示,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在组织部门考察前必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强化后备干部选任工作,坚持中层干部轮岗交流,逐步扩大干部交流的范围。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责任主体:组织人事处、驻局监察室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局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继续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管理和对取消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建立为民服务事项即时办理制度、全流程公开审批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

责任主体: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

(5)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责任主体:驻局监察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3、强化制约监督,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1)加强党内监督。对局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定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局系统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督促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土特产等问题。

责任主体:驻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2)加强民主监督。适时调整充实政(事)务公开内容,探索群众监督与专业机构监督相结合的新方法。建立健全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实效。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做好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人民建议的处理工作。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及时研判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政部门的群体性事件、社会稳定等舆情信息。

责任主体:办公室、驻局监察室、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各单位

(3)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研判廉情信息,开展廉政风险再排查、再修订,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风险预警,重点突出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福利慈善、移民等民生领域的风险防控,人、财、物等管理、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基建采购项目的风险防控,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

责任主体:驻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办公室

4、全面深化改革,消除易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1)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以“阳光村务”建设为抓手,将民主决策情况、村集体经济等发展情况、村级组织自身建设情况等纳入重点公开内容,不断完善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严格公开时限、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村务公开落到实处,积极搭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交流平台,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全市村务公开水平。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力度,坚决打击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保证群众的民主权利。

责任主体: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2)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制定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和规范建设的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积极推进社会组织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推进政社分开。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工作。继续推进“阳光社团”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年检工作,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局

(3)强化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服务的监管。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推进基本社会福利服务均等化。推进《杭州市机构养老服务标准》、《杭州市国办养老机构准入评估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深化“阳光养老”建设工作,认真实行市、区(县、市)级国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确保社会福利资源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加强市直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市直属社会福利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落实院务公开等制度。深化社会办养老机构审批阳光运行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促进社会福利公益性服务取得新发展。

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处、市养老指导中心

(4)加强灾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工作。以促进制度完善、管理规范、阳光运行和保障有力为目标,切实加强对灾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坚持社会化发放制度,提高资金的发放效率。全面实施阳光分配,公开资金使用范围、分配程序、救助对象、救助程序和救助金额,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加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制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情况备案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投诉举报受理、核查、查处制度。规范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审批、公示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进“阳光救助”,完善审核、审批公示制度,着力整治“人情保”、“关系保”。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制度。继续完善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措施。

责任主体:救灾救济处、市帮扶救助中心

(5)加强优抚安置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工作。加强优抚安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包括组织优抚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及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军休干部自然减员、两个待遇落实、人员编制配备、各项经费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规范退役士兵专项资金管理,健全完善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和资金安全。

责任主体:安置处、优抚处,各军休服务管理中心

(6)巩固殡葬管理专项治理成果,清明节期间继续开展殡葬系统行风建设月活动,认真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要求,继续做好丧葬用品等招投标工作,细化和规范操作流程,提高丧葬用品及公墓墓料采购的透明度。继续规范南山陵园入园造墓工作,细化明确和公开准入条件,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推进“阳光殡葬”建设。

责任主体:社会事务处、市殡葬管理所

三、目标步骤

(一)近期(2014年)

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工作规划》、省市《实施办法》和局系统《工作计划》,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处室、单位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和完善本处室和单位落实《工作计划》的具体措施,同时对惩防体系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到每位人员,书面材料报纪检组备案。

清理局系统现有规章制度。针对权力集中且易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环节进行查漏补缺,重点加强干部人事、财务基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物资采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二)中期(2015年—2016年)

重点在提高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水平上下功夫。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薄弱环节加强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突破。继续制定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机制建设,基本形成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三)远期(至2017年底)

继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建立健全适应我市民政事业改革发展要求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现四年基本工作目标:局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廉政教育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更加有力,民政领域违纪案件和损害群众利益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具有杭州民政特色的惩防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抓惩防体系建设,局党委和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问题过问、重要环节协调、重要案件督办。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驻局纪检组承担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协助局党委抓好《工作计划》各项任务的落实。市老龄工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本处室和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狠抓落实

市老龄工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把认真落实《工作计划》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民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工作计划》中各项任务的牵头处室要认真负起牵头责任,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确定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各责任处室(单位)要按照牵头处室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处室和单位要根据《工作计划》,条块分解与系统分解相结合,细化分解工作和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人员,实现全覆盖。

(三)强化督查

完善惩防体系责任考评机制,建立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制度,把落实惩防体系工作任务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三查”。局惩防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适时召开会议,定期开展检查,了解掌握情况,推广交流经验,查找纠正不足,确保《工作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有序推进。